中國一些台灣問題專家和學者敦促政府制訂威攝和遏制台獨的反分裂、促統一法律,以法律而不是中央文件或領導人講話的形式,來維護中國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但是,台灣的大陸專家則認為,海峽兩岸的各項事務應以政治協商的辦法來解決,大陸制訂台灣基本法,不能反映台灣島內民意,不會為台灣人民所接受。
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所所長徐博東教授說,長期以來,在台灣問題上,歷屆中國領導人,不是通過下達文件,就是以發表講話的形式來表達中國政府的立場和態度,從來沒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徐博東教授說,面對陳水扁政府執政以來台獨言論囂張,中國制訂反分裂或統一台灣法,既可以威攝和遏制台獨勢力,又可以從法理上作出相關規定,還可以體現中國在完善法治方面的進步。
徐博東教授說,制訂反分裂或統一台灣法,是中國領導人早就應該做的事。他舉例說,陳水扁政府早已經提出了公投法, 賦予台獨進行統獨公投的法源基礎,但是大陸卻沒有制止台獨、制止分裂的法律,這讓人感到莫名其妙。他說:“所以,隨著台獨勢力的猖獗,大陸把對臺工作的重心轉向遏制台獨,以各種手段來遏制台獨,其中包括制訂相關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制訂一個相關法律,對遏制台獨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所以大陸很多學者一再呼籲要中共領導人要制訂這樣的一個法律。”
還有學者認為應參照香港基本法的模式,制訂台灣基本法,在反分裂,促統一的宗旨下,充分體現兩岸統一後的台灣的地位以及台灣人民的權利義務。不過,徐博東教授認為,無論是台灣統一法,還是台灣基本法,雖然都是以反分裂,促統一為宗旨,但在法律的涵蓋面方面,在具體的法律程式方面有其局限性。他說:“我是贊成反分裂法,我不贊成現在提統一法。因為現在對臺工作的重心是反分裂,遏制台獨。統一法好象現在大陸急於統一台灣似的。因為現在大陸並不急於統一台灣。”
徐博東教授說,制訂反分裂法,一方面針對台獨勢力,另一方面還可以涵蓋反對西藏搞分裂,反對新疆東突搞分裂,具有普遍意義。但是統一法卻不能涵蓋並沒有分裂出去的西藏和新疆。徐博東說,在憲法中,台灣的主權並沒有分割,只是制權還沒有統一起來。因此,他認為制訂反分裂法比較準確,也符合大陸當前對臺工作的重心,遏制台獨的需要。
徐博東教授還指出,如果要制訂台灣基本法,就要跟台灣人民商量,台灣人民要參與,就象中國制訂香港基本法時,香港人民要參與一樣,不能大陸單方面制訂。他說,雖然大陸人大政協中都有台灣代表團參政議政,但是他們並不能真正代表島內人民的意願。另外,他指出,香港基本法中雖然有很多可以借鑒的地方,但畢竟台灣和香港的歷史和現狀有很多不同,台灣是中國人在治理,而香港當年是英國人統治。
*臺學者:立法要讓台灣人民參與*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陳志龍教授認為,大陸方面準備制訂相關法律,為解決所謂的台灣問題作出法理依據,其目的是對陳水扁政府、對所謂的台獨勢力的一種宣示。陳志龍教授指出,從政治層面來說,海峽兩岸的問題主要是政治問題,要通過雙方協商和談判來解決,法律方式是次要的。在法律層面,無論是統一法,反分裂法,或是台灣基本法,透過法律來解決政治層面、經濟層面和現況,只是個未來的想法,很難說是否能產生實際的效果。他說:“僅僅透過一個法律其實是沒有辦法直接達到政治,經濟和憲法的要求。無論是大陸還是台灣都是一樣,只是宣示某個態度而已,做某一些意識形態的宣示。”
陳志龍教授還指出,大陸制訂台灣基本法,如果沒有讓台灣人民參與,跟他們協商,達成共識,那麼,所謂的台灣基本法就不能代表台灣的民意:“歐洲有個新馬克思學派,他們提出了共識理論。制訂一個法規,必須要經過所有的參與者的共識。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定出了認同的問題,就會發生對立的問題。一邊認為有效,但一邊認為無效。這個規則是中國定的,要約束台灣,島內根本不會認為這是個有效的立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陳志龍教授認為,海峽兩岸分治的現狀只能透過雙方的協商才能獲得真正的解決。
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所所長徐博東教授說,在制訂反對祖國分裂,促進祖國統一的法律中,應當規定一個時間表,但這個時間表應該是能自己掌握,自己解釋的。他贊同的一種提法是,在本世紀頭20年之內,不排除在此期間解決台灣問題。他說,這種提法伸縮性很大,不會捆住自己的手腳,如果台灣不獨立,時間可以往後推,如果台灣宣佈獨立,台獨時間表就是統一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