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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兒童的體罰教育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


Feb 24, 2005

中國有句俗話說:棍棒下面出孝子。很多中國人相信,孩子如果調皮搗蛋、行為叛逆,家長可以對他們施以包括體罰在內的家法。他們認為,孩子不打不成才,要讓孩子有出息,就必須嚴格管教。有些中國人移民美國後,繼續把這種文化觀念運用在自己家中。但是,他們沒有想到,這種做法在美國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煩,有些人因此被抓起來,在更嚴重的情況下,孩子被兒童福利機構收養。下面就來談談美國法律是如何對待體罰孩子這個問題的。

*兩起體罰兒童的案例*

很多中國人認為,打是疼,罵是愛,打罵得越狠,說明愛得越深,因此往往採取這種方式管教行為出軌的孩子。但在美國,打罵孩子則可能導致法律上的後果。這裡所說的孩子,就是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他們和父母住在一起,生活、經濟上需要父母的撫養和支援。

《紐約時報》報道說,紐約市皇后區一位華裔婦女因為8歲的兒子沒有做作業,用掃把打他,孩子身上留下了傷痕。第二天,學校老師向紐約市兒童服務管理局舉報了這個情況,當天晚上,警察來到她家,把她的三個孩子一起帶走,送交兒童收養機構。這位可憐的華裔母親不僅要忍受和孩子分離的痛苦,還要花錢請律師幫助她到法庭上索回孩子的撫養權。

這種消息會令很多華裔父母震驚和恐慌,因為他們當中很多人從小就是這樣被父母管教的,因此很自然地以這種方式教育孩子,並不覺得這樣做有什麼不妥。但是,美國法律規定,有關政府機構要保護兒童不受虐待和忽略,具體地說,就是要確保父母或法律監護人照顧孩子,不給他們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學校老師、社會工作者或醫生如果發現兒童受到虐待的可疑情況,必須向有關機構報告。否則,他們自己就可能受到輕罪指控。

設在紐約的“亞裔美國兒童和家庭同盟”執行主任傑西卡·李說:“很多亞洲人移民美國以後,並不了解美國政府機構可以對你是不是好父母、是否勝任父母職責做出決定。在很多情況下,有關機構可以把你送上法庭,甚至把孩子帶走。”

其實,不只是華裔,很多美國人也因為使用體罰管教孩子而招致麻煩。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教授多納德·迪凱特講述了一起案子。他說:“幾年前,一位婦女被指控虐待孩子,因為她為了管教淘氣的孩子,用柳條打了他的後背,後來她被送上法庭。她申辯說:我在另外一個郡住的時候,體罰孩子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法官告訴她:在你原來的那個郡也許可以這麼做,但我所在的這個郡的規矩是父母不能用任何東西打孩子。父母用手打孩子也許說得過去,但用柳條打孩子是不允許的。”

迪凱特教授說,這位婦女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困惑不解,因為這個郡的法律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迪凱特教授說,這個案子說明,由於人們對體罰孩子的認識不同,不同的法官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判決。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媒體報道和宣傳過份強調兒童的權利,使很多父母在管教兒女方面有時手足無措。

*法律允許體罰孩子嗎?*

美國法是從英國普通法逐步演變而來的,承襲了英國法的很多內容和做法,例如孩子一度被看作父母的財產,父母對孩子有絕對的控制權。美國歷史上很長一段時期,父母體罰孩子非常普遍,兒童受虐待的案子屢有發生。直到20世紀70年代以後,虐待兒童問題才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美國開展了鼓勵對虐待和忽視兒童的可疑情況進行舉報的運動,法庭對舉報也努力做出回應。聯邦“兒童虐待防止和治療法”提供了一些基本指導方針,各州必鬚根據這條法律對虐待和忽略兒童的解釋制定本州的有關法律。美國50個州及其議會採取的主要方法是允許父母對孩子進行合理和及時的體罰。

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教授羅賓·威爾遜舉例說:“俄亥俄州一條法律規定,家庭暴力包括對家庭成員造成的身體傷害,具體而言,就是任何人不能有意對家庭成員造成身體傷害。但是,俄亥俄最高法院在一起案子中判決說,州議會在制定有關法律時,主要目的是減少家庭暴力造成的身體傷害,並沒有禁止家長對孩子進行適當、合理管教的意思,因為在人們的觀念中,體罰對孩子的培養教育是必要的,只要家長使用體罰合情合理,而且不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就不會遇到麻煩,這麼做在法律上允許的。”

那麼,體罰孩子和虐待孩子的區別是什麼呢?什麼程度的體罰是法律所允許的呢?威爾遜教授指出,在這個問題上,各州法律各不相同。她說,有些州的法律規定,合理的體罰是允許的,即使對孩子造成一些傷害也可以接受,但其他一些州則規定,父母只有在管教目的恰當與合理的情況下才能對孩子進行體罰,即便如此,有些體罰也是不允許的,例如不能給孩子造成終身傷殘等。

威爾遜教授說:“例如華盛頓州的法律規定,體罰孩子並不違法,但以下行為存在很大問題:如果你扔孩子、踢孩子、用火燒或用刀傷害孩子,是絕對不允許的。父母有責任向法庭證明管教孩子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父母用握緊的拳頭打孩子或用致命武器威脅孩子,也有責任證明這麼做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州法律一般沒有如此具體的行為規範,所以州政府有義務向法庭證明家長對孩子的體罰是過份的。” 另外,父母可以對孩子施以多大程度的體罰,也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的,過去被認為合理的做法,現在卻有可能被視為虐待兒童。

*對父母的建議*

耶魯大學心理學教授愛德華·齊格勒認為,體罰孩子和虐待孩子之間其實很難清楚地劃一條線。他說:“很多時候,人們一開始只是想管教一下孩子。但是一旦打了孩子,就可能打得太重,很多孩子受到虐待死亡不是偶然的。美國每年有大約三千個孩子因受虐待而死亡,其中很多時候,父母一開始只是想管教一下孩子,因為他們太不聽話。但是,由於打孩子打得太重,孩子受到傷害,就構成了虐待兒童。”

傑西卡·李建議,從法律的角度看,父母最好不用體罰,而是尋找其他方式管教孩子。他說:“美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許打孩子,但事實上,法律是由對虐待兒童的舉報進行調查的社會工作者或法庭來解釋的。因此,出於安全起見,父母應該努力尋找其他途徑,而不是用打孩子來管教他們,這樣可以避免很多麻煩。父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使用橡皮帶、鞋子或棍子這樣的東西打孩子,把孩子打得傷痕纍纍。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父母幾乎毫無例外地會被指為虐待兒童。另外,用手打孩子是否違法,也會有各種解釋。父母如果不希望找政府和法律上的麻煩,最好不要這麼做。”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法律,是對父母可以施以多大程度的體罰來管教孩子,美國並沒有統一的聯邦法律,有關法律往往由各州自己來定,而各州的法律規定都不盡相同。另外,由於法官的觀念和認識不同,他們對法律的解釋也可能不同,因此他們在究竟什麼程度的體罰是恰當的、什麼程度的體罰構成虐待兒童的問題上,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決。

*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利和兒童的權利*

多納德·迪凱特教授認為,在父母和孩子之間,美國法律更傾向於父母有管教孩子的特權,而不是兒童的權利。他說:“比較而言,美國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的確照顧兒童的利益,要求對兒童被虐待或者可能被虐待的情況進行通報。當案子提到法庭時,兒童有權請律師為他們的利益申辯。但是,公平地說,美國法律更傾向於父母的權利。”

印第安納波利斯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維·奧倫特利克爾也持類似的觀點。他說:“美國法律只有在情況極為嚴重時才會對父母實施制裁。法庭會說,只有在對孩子造成身體傷害的危險急劇增加時,法庭才會介入。因此,法律為父母使用體罰提供了很大的迴旋餘地。通常只有在孩子嚴重受傷,例如骨頭被打斷或者身體被燒傷,父母才會遇到法律上的麻煩,如果沒有達到這種程度,父母通常是會被允許使用體罰的。”

上面提到,有的父母因體罰孩子而失去孩子的撫養權或被告上法庭。然而,一些法律專家提出,和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和明文禁止體罰的瑞典相比,美國的做法更傾向於父母有管教孩子的特權。事實上,是否應該通過體罰來管教孩子,以及體罰是不是有效的管教方式,一直人們普遍爭議的問題,不同的民族和文化、不同的宗教信仰以及不同的利益團體、個人的看法都不同。美國法律在這個問題上將來的發展趨勢如何,現在很難預料。

*政府如何保護兒童的利益*

羅賓·威爾遜教授說,美國政府往往站在家長的位置上,關心孩子的利益,努力保護他們免受傷害。他說:“政府往往以家長自居,介入有問題的家庭。對有些人來說,政府可能是在侵犯家庭隱私權,但政府認為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孩子。例如,如果一個孩子已經受到身體傷害或有可能受到身體傷害,政府可以以保護孩子免受傷害為由把孩子帶走,也可以在一段期間內對有問題的家庭定期進行監督,如果傷害孩子的是父母,政府方面就會提出讓父母‘自願’接受心理治療。”

戴維·奧倫特利克爾教授強調,美國法律把政府的介入和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利加以平衡。他說:“一方面,我們讓父母決定如何教養孩子,而不是讓政府來決定孩子應該如何教育,要教給他們什麼以及要信奉什麼宗教等。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小心,不使父母濫用對孩子管教的權利和責任。由於孩子年紀還小,尚不成熟,如果父母濫用他們的權利,就要由政府出面保護孩子。”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美國各州都有一套自己的兒童福利體系,對兒童受到虐待和忽略的舉報進行調查,為有問題的家庭提供服務,併為從親生父母身邊帶走的孩子提供撫養家庭。州青少年法庭要對有關案子進行裁決,以確定是允許州政府把孩子從親生父母身邊帶走,還是允許孩子繼續留在父母身邊,或是終止父母撫養孩子的權利,由他人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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