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向各位聽眾朋友介紹世貿組織法是如何實施的。世貿組織成員一旦發生國際貿易糾紛,必須在世貿組織的法律框架下,通過爭端解決機制尋求幫助。世貿組織一旦作出裁決,當事各方就要遵照執行。
*世貿組織及其成員*
首先簡單介紹一下世界貿易組織的背景。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TO),成立於1994年,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這個組織的前身是關貿總協定。世貿組織是一個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性貿易組織。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該組織的成員。
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可以享受低關稅和市場準入等方面的好處,但也要承擔世貿組織協議中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某一成員違背協議規定而導致貿易爭端,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通過世貿組織內部設立的爭端解決機構尋求幫助。這個機構隸屬於世貿組織總理事會,專門處理成員之間的貿易糾紛。
*解決爭端從磋商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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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駐華盛頓貿易部門負責人扎米斯 |
歐盟委員會駐華盛頓使團的貿易部門負責人尼古勞斯.扎米斯(Nikolaos Zaimis)介紹說,在訴諸爭端解決機制之前,還有一個磋商階段。他說:
“假如我們和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發生貿易爭端,我們首先要做的是和對方進行討論。我們會致函日內瓦總部並通知對方政府,我們會在信中指出對方的問題以及我們所關心的事項,並說明對方在哪些方面沒有遵守世貿組織協議的規定,同時正式提出在日內瓦舉行磋商,這個程式被稱為世貿組織磋商。”
根據扎米斯的介紹,之後,當事各方的代表團會在日內瓦開會,會議主要採取問答的形式,其間也會有一些討論。當事各方如果能夠達成共識,皆大歡喜。如果無法達成共識,申訴方就有可能提請設立專家組來審議他們之間的爭端,從而正式動用爭端解決機制。
世貿組織秘書處的法律專家鄭愛憬(Aegyoung Jung)指出,設立專家組便開始了準司法程式。她說:
“在磋商階段,我們設法在60天之內解決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如果通過磋商仍然無法使爭端得到解決,那麼申訴方就可以提出設立專家組,這個專家組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領導之下,其職能相當於法庭。一旦提出設立專家組,準司法程式就開始啟動。”
*專家組組成和人員挑選*
歐盟委員會駐華盛頓使團的貿易部門負責人扎米斯進一步介紹了專家組的運作。他說:
“這個專家組由3名成員組成,這3名成員必須得到當事各方的一致同意,這一點非常重要。由於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技術性很強,難度非常大,而且涉及很多法律問題,因此,我們必須請這個領域的專家擔任專家組成員。專家組成立後,接下來的程式就很像原訟法庭,第一次聽審時,當事各方要提交證據,第二次聽審時,專家組成員會提出問題。”
世貿組織秘書處法律專家鄭愛憬說,通常情況下,專家組成員由世貿組織成員國政府推薦,他們是來自政府以及非政府機構的貿易專家。
鄭愛憬介紹專家組成員的挑選過程說:“我們會把世貿成員推薦的專家放入一個花名冊上,列為待選的專家組成員。當然,專家組成員也可以是花名冊以外的人,這個花名冊由世貿易組織秘書經手。一旦提出設立專家組,就會從其中或別的地方挑選專家,爭端的當事各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推薦的人選。如果出現後一種情況,當事方可以要求世貿組織秘書長為他們指定專家。”
*爭端解決機制按規則辦事*
上面談到,一旦出現貿易爭端,當事各方會首先進行磋商,如果磋商不成,就要交專家組斷定是非。世貿組織秘書處的法律專家鄭愛憬指出,專家組的裁決必須嚴格地按照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則進行。
鄭愛憬說:“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設立了非常嚴格的時間限制,專家組的審查標準也很高,而且受到爭端解決機制規則的制約。無論收到什麼申訴,專家組成員都要客觀地分析事實和有關法律問題。他們要對申訴本身進行調查,而且要解釋世貿組織協議的規定,審查被申訴的問題是否違背了世貿組織協議的規定。”
*上訴機構作出最後裁決*
歐盟委員會駐華盛頓使團貿易部門的負責人扎米斯介紹說,專家組審議的程式大概持續幾個月。之後,專家組將提出一份報告,交送各世貿組織成員傳閱。如果當事的任何一方對專家組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提出上訴。
扎米斯說:“上訴機構有點象美國的上訴法庭,它由世貿組織的常設成員組成。上訴機構的專家由所有世貿成員選出,任期6年,這些人通常是法學教授,在這個領域中是非常稱職的專家。他們會從法律的角度重新審議爭端中存在的問題。根據申訴的複雜程度,他們會在幾個月後對爭端作出一個孰是孰非的決定。”
一般來說,上訴過程要持續90天左右,上訴機構審議完畢之後也要提交一份報告,說明自己的立場。世貿組織秘書處的法律專家鄭愛憬表示,上訴機構作出裁決或建議後,必須得到世貿組織成員的審批才能通過決議。
鄭愛憬說:“這個審批過程被稱為‘負面共識’,比如說,在某一貿易爭端中,上訴機構提出報告後,敗訴方會設法阻止上訴機構作出不利於自己一方的決議。但是,除非所有參加爭端解決機制的成員都反對上訴機構作出的裁決或建議,否則決議自動通過。”
*最後決議必須遵守執行*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除了最初的磋商階段外,基本上分兩個步驟,專家組的審議,之後是上訴機構的復議。上訴機構是爭端解決機制的最高機構。世貿組織秘書處的法律專家鄭愛憬指出,一旦上訴機構通過最後決議,包括敗訴方在內的所有世貿成員都必須遵守上訴機構作出的裁決和建議。
鄭愛憬說:“如果爭端解決機制指出敗訴方有與世貿組織協議規定不符的地方,那麼敗訴方就要採取措施加以改正。一般情況下,爭端解決機制會給敗訴方一段時間實施裁決,如果發現敗訴方沒有加以實施,勝訴方有可能提出建議,要求對敗訴方實施報復性措施。”
歐盟委員會駐華盛頓使團的貿易部門負責人扎米斯進一步指出,如果敗訴方沒有按照上訴機構的規定去做,制定或修改有關立法,以滿足世貿組織協議的要求,那麼勝訴方就會提出索賠或實施制裁,制裁主要通過增加關稅的形式進行,數額多少則由仲裁機構決定。但是,扎米斯說,雖然採取報復性措施是有可能的,但是這種情況極少發生。
扎米斯說:“我們遇到過很多爭端,大多數情況下,問題都能得到解決。有的在磋商階段得到解決,有的在專家組提出報告後得到解決,還有的在上訴機構提出報告後的過渡階段得到解決,採取報復性措施雖有可能,但仍屬於例外情況。當事方把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解決,體現了一種成熟的商業關係。這麼做不是要盛氣淩人地指責對方。在當事各方無法通過政府之間的磋商解決爭端時,就需要一個獨立的機構為他們作出決定。”
*爭端解決機制體現成熟貿易關係*
歐盟委員會駐華盛頓使團貿易部門的負責人扎米斯也提醒人們,發生貿易爭端時,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問題,是非常正常的事。他說:
“人們對發生貿易爭端不應感到恐懼,成為世貿組織成員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這從成員的人數就可以看出,我們現在已經有150多個成員,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世貿組織的成員,因為他們看到了加入世貿組織的好處。在現實生活中,貿易爭端只是國際貿易中很小的一部分,偶爾出現爭端也是很正常的事,有爭端,就需要通過獨立機構解決。”
*舉例:中國與歐盟美國之爭*
下面用一個實例介紹一下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如何運作的。以歐盟和美國與中國之間發生的一場貿易爭端為例,最近,歐盟正式要求世貿組織就影響外國金融資訊提供商在中國運作的問題舉行磋商,起因是中國政府在2006年頒布了一項限制性規定,這個規定禁止外國金融資訊提供商直接向中國客戶提供金融資訊。根據規定,外國金融資訊機構在中國運作必須通過新華社旗下的一個機構進行。
*歐盟美國要求世貿磋商*
歐盟表示曾試圖通過合作和對話解決這個問題,並向中國當局指出,這樣的發展與中國自己提出的建立穩定的市場以及現代化和具有競爭力的金融服務領域的目標相違背,同時也違反了中國為加入世貿組織而作出的有關承諾。但是,歐盟表示,歐盟尋求對話解決爭端的努力最終未能成功,因此只好訴諸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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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助理貿易代表斯派塞 |
另外,美國助理貿易代表肖恩.斯派塞(Sean Spicer)表示,美國方面同樣提出了就外國金融資訊提供商的運作問題舉行世貿組織磋商的要求。他說:
“美國宣佈,已經就中國對美國金融資訊服務提供商的處理方式正式向世貿組織提出了申訴。中國對外國金融資訊施加的限制性措施,使美國和其他國家的金融資訊服務商在競爭上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因為新華社在中國金融資訊流通領域充當了既是監管者,又是競爭者的角色。”
根據斯派塞介紹,美方自2006年9月以來就開始和中國就此事進行溝通,美方抱著敞開的態度,希望和中方共同解決這個問題。但如果不成功,就只能進入到下一步程式解決。
斯派塞說:“解決這個爭端的過程也就是成熟的貿易夥伴之間的相互關係問題。對於作為世貿組織成員的中國來說,這並不是什麼非同尋常的事情,因為當我們無法通過談判解決問題時,就要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使這類問題最終得到解決。這是成熟的貿易夥伴之間的關係中常常會出現的問題。”
*爭端雙方都力求解決問題*
歐盟貿易專員曼德爾森指出,具有競爭力的和公開的金融服務資訊市場是強有力的金融領域的生命力所在,而中國的規定破壞了市場平衡,對外國公司不利。但是,他表示相信,歐盟和中國將以友善的並且使雙方都能互利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
另外,中國常駐世貿組織代表團官員說,中方尊重歐盟和美國在內的世貿組織成員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各項權利。他說,中方將認真研究和磋商上述請求,並根據爭端解決機制的各項程式處理此事。
有關專家指出,中國幾年前才加入到世貿組織中來,作為一個新興的經濟大國,中國在國際貿易方面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外界對中國的期望也越來越高,希望中國在履行世貿組織義務方面採取更加謹慎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