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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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賦予國會立法權力

Sep 25, 2006

美國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美國憲法第一條明文規定關於美國的立法權。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立法權全屬美國國會。根據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美國國會的立法許可權包括:徵收稅金、以美國的信用舉債;管理與外國的和州與州間的貿易;制定在美國國內一致適用的歸化條例,和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鑄造貨幣;制定對偽造美國證券和貨幣的懲罰條例; 設立郵政局;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設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公法的罪行;宣戰;募集和維持陸軍;配備和保持海軍;制定有關管理和控制陸海軍隊的各種條例等。制定召集民兵的條例;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等。

其他憲法條款給予國會規範其本身和推翻總統的否決的權力。國會也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些國會的權力,包括在總統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數選票時選擇總統和副總統和徵收所得稅等。另外,有些權力只賦予國會兩院中的其中一院。比方說,只有參議院有批准條約、批准或者拒絕批准總統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執行部門官員、在總統及下屬官員被彈劾時進行審判的權力;只有眾議院有提出和財政有關的動議、在總統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數選票時選擇總統和副總統、彈劾總統及下屬官員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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